开业登记要点提示
人员条件
年满16周岁以上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手续:
一、农村村民;
二、城镇待业人员,包括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闲散人员;
三、辞职、退职人员,(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辞职、退职人员)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
1、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2、停薪留职人员
3、符合国家规定的党政机关、团体离退休人员
4、企事业单位优化组合后的富余人员
5、外地个体工商户和其它符合条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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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条件
具备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场地条件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指定的地点,要做到不扰民、不污染环境,并符合卫生等专项条件。
必备文件
申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
个人经营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合伙经营的提交合伙各方的身份证明,下列人员还应提交专项证明:
1、城镇待业人员提交街道劳动管理部门出具的求职证明;
2、离退休人员提交离退休证件;
3、外地人员提交公安部门的暂住证、初中以上学历证明;外地育龄妇女应提交本市所在地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停薪留职人员和企事业富余人员提供本单位同意经营的证明及协议;
二、场地使用证明
1、自有的经营场所应提交产权证明;租赁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租赁期必须在一年以上。
2、摆摊设点的应提交交通管理或街道有关部门批准的占地证明。
3、在市场经营的应提交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摊位证明。
三、申请经营国家有关专项规定的行业,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证件,主要规定有:
1、申请运输业应出具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的经营许可证明。(包括车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
2、申请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及涉及卫生的理发、浴池等服务业应提交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证明。
3、申请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建造业、修理计量器具、机动车修理、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行业的按专项规定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的审批证明及资格证明。
4、申请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等特种行业的应提交公安部门的同意证明。
5、申请书刊、台球、游艺等文化娱乐业的应提交文化管理部门同意的证明。
6、从事修理、服务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交劳动者动部门核发的技术等级证书或就业转业训练结业证书。
四、个人合伙经营的,应提交合伙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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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要点提示
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需要改变下列项目应办理
变更登记:
一、字号名称;
二、经营者住所、经营场地;
三、组成形式;
四、经营范围;
五、经营方式;
六、家庭经营的改变经营负责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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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要点提示
个体工商户因生产经营等原因自行歇业的,以及严重违法,
被自行停业超过6个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
照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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