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业登记
人员条件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
一、农村村民;
二、城镇待业人员,包括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指个体工商户业主,含个人合伙的合伙人;
四、辞职、退职人员,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辞职、退职人员;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
1、离、退休人员
2、停薪留职人员
3、符合国家规定的党政机关、团体离退休人员
4、企事业单位优化组合后的富余人员
5、其它符合条件的人员
注: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条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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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条件
私营企业申请的注册资本数额须符合国家规定,与企业实有财产相一致,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人民币,下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三十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十万元。”并保持一定数额的自有流动资金,即:生产性公司不得少于十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不得少于二十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不得少于十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不得少于五万元。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不得少于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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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条件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并与企业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
必备文件
申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独资经营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合伙经营的提交合伙各方的身份证明。下列人员还应提交专项证明: 1、城镇待业人员提交街道劳动管理部门出具的求职证明;
2、离退休人员提交离退休证件;
3、外地人员提交公安部门的暂住证;外地育龄妇女应提交本市所在地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停薪留职人员和企事业富余人员提供本单位同意经营的证明及协议;
注:有限现任公司因《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另有规定除外。
二、场地使用证明:
自有的经营场所应提交产权证明;租赁的,应提交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租赁期必须在一年以上。
三、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是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资金证明的文件。
四、申请经营国家有关专项规定的行业,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证件,主要规定有:
1、申请运输业应出具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的经营许可证明。(包括车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
2、申请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及涉及卫生的理发、浴池等服务业应提交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
3、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建筑设计、施工、交通运输、食品生产、药品生产、印刷、旅店、外贸、计量器具制造等行业生产经营的私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证件。
4、申请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等特种行业的应提交公安部门的同意证明。
5、申请书刊、台球、游艺等文化娱乐业的应提交文化管理部门同意的证明。
五、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时,应提交合伙人的书面协议。合伙人的书面协议应载明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
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登记时,应提交公司章程。包括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每年 事由与清算办法;
11、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七、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八、私营企业应提供与经营范围有关的主要专业人员(包括会计、技术人
员等)的技术资格证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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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一)私营企业改变下列主要登记事项时,应当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1、企业名称;
2、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3、注册资本;
4、经营场所;
5、经营范围;
6、企业种类;
7、合伙企业增加或减少合伙人。
8、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二)有限责任公司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本数额增加或减少20%时,应持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登记主管机关应重新审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三)私营企业迁移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之外,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原登记主管机关同意企业申请变更迁移,应收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迁往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向新址所在地管理机关重新申请名称,领取营业执照。
(四)私营企业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变更登记申请书,独资企业须由企业负责人签署,合伙企业须由合伙人签署,有限责任公司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2、其他有关变更登记的文件、证件;
3、私营企业变更登记表。
(五)私营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在提交的文件、证件齐备,工商行政管理局方可受理,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审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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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
(一)私营企业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私营企业歇业,应当距歇业30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
经核准后,办理注销登记。
(三)私营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进行注销登记。
(四)私营企业申请歇业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企业的歇业申请书:独资企业,应当经企业负责人签署;合伙企业,应当经合伙人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
2、资产清理证明;
3、债务清理证明;
4、完税情况证明;
5、破产证明(企业由于破产而歇业时需提供的证明)。
(五)私营企业分立、合并而终止的企业,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私营企业转让时,转让方应办理注销登记,受让方应办理重新登记。
(六)私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因其他行政处分及法院裁决而终止营业,应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七)私营企业注销登记后,要撤销企业注册号,收缴企业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各种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撤销其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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